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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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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5日00:00

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为了鼓励支持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规范、简化创业证办理过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程序

    (一)学生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其中创业项目简介须包含内容:(1)“项目名称或公司名称”;(2)“主营业务”;(3)“简要说明项目特色”。

    (二)学校审核。毕业生所在高校根据创业证申请相关要求对毕业生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提交我中心审核。

    (三)省级核发。我中心对高校审核通过学生进行创业证复审,审核通过的毕业证注明“已核发”。

    (四)证书领取。创业证核发后,由学校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领取表》(见附件),经就业工作部门签字、盖章后集中到我中心领取创业证。 

    (五)工作要求。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创业证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六)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学生在创业证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所在学校就业工作部门。

 

 

    附件:湖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领取申请表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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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 夏老师 俞老师  胡老师  南湖校区:027-87378373(兼传真) 汤逊湖校区:027-81292919(兼传真)

  地址: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06号   邮编430070  E-mail:hbsy12982@qq.com 

汤逊湖校区:江夏区五里界中洲岛       邮编430202       技术支持:才立方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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